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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腾讯零封对手

2018-09-20 eNet&Ciweek/艾依

一个二维码,引发了一场横跨数年的产权纠纷

2018年7月,又一起腾讯被牵扯到的专利诉讼案宣告腾讯胜诉,而这,延续了腾讯7年来的第12场“无败诉记录”。

这起案件的“主角”我们都不陌生——正是我们每天社交、信息识别、线上线下交易所出示的二维码。

最早的二维码是日本丰田旗下的电装波动株式会社发明的。1994年为实现丰田汽车零件管理系统的电子化,电装公司开发出了比条形码容纳更多信息的二次元编码,也就是二维码。

电装公司并没有独占该技术,而是提出推广二维码战略,免费公开制作二维码的软件并销售二维码的扫码器,但还是因为没有找到匹配的市场,而在日本本土沦为了“加拉帕戈斯技术”。

起初二维码也只做工业用途。后由中国的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银河联动”)引进,并在日本原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和专利布局。2006-2008年间,银河联动与中国移动达成战略合作,率先在中国推出手机二维码应用。

2010年,银河联动的“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该技术主要是在保证二维码可被读取和识别的前提下,将企业标识、品牌标识、产品标识与二维码融为一体,在节省空间的同时达到品牌传播、产品宣传的效果。简单地说,这也就是我们现在常用的中间嵌入自己头像图片或logo的二维码。

扫码应用在我国真正被普及开来还是在2010年之后

不过,即便十年前的银河联动就看到了二维码在手机上应用的发展机会,但彼时扫码应用并未得到普及。直到后来智能手机成为人们的标配,加之微信、支付宝的出现,手机扫码才成为新的支付、社交方式迅速席卷整个中国。

如今,二维码已成为关键流量入口和交互介质。对于这项专利握在他人手中的二维码“命脉”,2016年7月,腾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诉,认为“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这一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016年11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采取了腾讯的意见,判定银河联动获得的中国内地的图形二维码专利无效。

对于这项判决,银河联动自然不服,于是在次年提出起诉,将复审委员会与腾讯一起就专利无效问题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7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银河联动公司上诉,维持了“专利无效”的原判。

银河联动二维码(左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右上)、微信支付二维码(左下)、微信个人二维码(右下)对比示意图。

这次二维码专利案,争议的主要有两点

这起专利权无效纠纷案的焦点问题是“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这一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特征。而在判决中驳回银河联动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腾讯所提交的一份对比文件中,包含对这一专利的技术启示,所以这一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特征。

二审庭审中,银河联动提出该对比文件的技术不可实现,并在开庭中用数个实验演示,证明腾讯所提供的对比文件可实现的技术是图像对条形码至少50%以上的透明度。其不透明的技术方案不可实现。然而对此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和评判。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之一。

其二,银河联动、专利复审委员会、腾讯公司三方在二审中辩论的一大焦点,就是该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重叠”一词应当做何种理解。这也是该专利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重要区别之一。银河联动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重叠”一词含义应为“遮住”。但是,对这一贯穿于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过程的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二审判决书也未作出任何认定和评判。

当然,这不是腾讯第一次因为专利吃官司了

对于像腾讯这样体量庞大的公司,总免不了因为专利纠纷坐在法院的审判桌上。然而令人惊奇的是,自2011年6月,日本电通公司以其在中国大陆享有的网络结算专利被侵权为由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拍拍网支付系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来,腾讯这7年来以被告或第三人身份,被卷进的12起专利知识产权案,竟无一败诉。

2013年5月,一家名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的小公司,以微信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腾讯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创博公司的起诉缘由是:腾讯的“微信”业务中包含的“附近的人”、“微信公众账号”等功能,已经完整地覆盖了其所持有的专利“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 (专利号:ZL200910084756.8)的全部技术特征。

意想不到的是,在法院尚未审结此案之前,腾讯已于2013年4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此项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但腾讯不服此决定,转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次,法院支持了腾讯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有关涉案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对比前文所提及的二维码一案,腾讯面对两起专利诉讼案的破解“招式”竟如出一辙——将对方的已有专利无效掉使其再无还手的能力。

细数历史上那些与腾讯有过正面交锋的企业,实力强劲如坐拥2亿注册用户的“游戏霸主”联众游戏平台,体量瘦小如连自己商标都保不住的创博公司,无一例外地成为大企业扶摇直上的垫脚石,“腾讯遭遇战”里的另一方,似乎全都难逃“被炮灰”的命运。

敢和大企业“亮剑”的未必是勇士,或许只是因为无可奈何

回到本案的另一个当事人银河联动,其之所以有跟腾讯叫板的勇气,更多的还是因为“不甘心”。


银河联动创始人 沈维

毕业于清华大学光学仪器专业的银河联动创始人,也是40余项专利的拥有者沈维,第一次接触二维码这个“稀罕玩意儿”还是在2005年前后的一次饭局中。当时的沈维就对朋友无意间介绍的这个一扫就能出现信息的小方块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后来更是去到日本实地考察。虽然彼时关于二维码的应用已经逐渐从工业市场走到了消费市场,但想要更多地和商品建立联系,沈维觉得它最缺的是“温度”。

“就那么一个黑疙瘩往角落一放,太难看了。”沈维最先想到了将企业logo与二维码结合在一起。

为了把图标和二维码一体化,沈维试过很多办法。最开始是将二者并排放在一起,中间用竖线区隔开,但这样做既浪费空间,方便性也不好,后来沈维索性把图标挡在二维码边上,此时二维码竟依然能读,但是图标超过一定比重后,二维码就无法识别。

技术人员发现,二维码拥有一定的容错等级,当把容错等级提高时,就可以把较大的图标放在二维码中间,而不影响二维码的读取。该方法被写成技术方案,也就是前文提到的专利技术“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于是,人眼可识别与机器可识别就此合二为一。

现如今,不论是用户对二维码的认知度还是二维码本身的发展程度都已今非昔比。面对中国数亿手机网民和千亿级的二维码扫码量,全球巨头企业都在加紧这一领域的专利布局,抢占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据悉,二维码的“鼻祖”日本电装波动公司于2013年又申请了5项二维码中嵌入图像的专利,这些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进入实审阶段。“如果我们的专利有效,可以有效阻击日本这5项专利在中国的实施,我们可能是唯一的屏障。”沈维说。

今天的银河联动,尽管被腾讯无效掉了在二维码中嵌入图像这一关键专利技术,却还在坚持着做有关二维码的研发:彩色二维码、视频二维码、文字二维码,二维码再也不是从前那个不起眼的“黑疙瘩”。

彩色二维码

字符二维码(用于数字货币离线载体)

前路固然多艰,沈维只叹了一句:“不甘心啊,真希望在这个领域留下点什么再走,这十几年我也就不遗憾了。”

知识产权商战的高阶玩法: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

何为专利?专利是把技术的思想用法律的框架表述出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创意和思想的公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里,专利既是工具,也是狙击敌人、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对于商业社会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来说,或许不能单纯从表面的输赢或赔偿数额来判断得失,而要看藏在战争硝烟背后的商业逻辑。

今年4月16日,美国政府对曾经叱咤一方的中兴公司实行了禁令,禁止美国企业在未来7年内向中兴销售一切产品。尽管后来禁令解封,但这一记重磅炸弹仍让核心技术长期依赖美国的中兴久久回不过来神。

“中兴事件”不仅暴露出我国在高端核心领域缺乏自主技术,更是直指我国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软肋。面对在品牌商标、专利等领域擅长全球布局的国外企业,国内企业稍有不慎便会遭遇此等“锁喉之痛”。当前的中美贸易战,知识产权是焦点之一,未来的国际竞争,也必将是国与国之间的创新能力之争。

中国知识产权意识萌芽较晚,尽管如今各方面高速发展让我国堪堪称得上“知识产权大国”,但想要用30年的时间追赶西方知识产权先发国家200年的发展水平,仍是捉襟见肘。就拿当前形势来说,跨国公司早已在专利领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市场展开布局,为占领技术专利制高点而战,而国内大部分企业家们的产权意识却还在围绕着“生意经”三个字打转,只能算是“开窍”,离“觉醒”还尚早。就像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马一德曾说的:“大部分中国企业还处于利用知识产权‘耍小聪明’的阶段,缺乏大智慧。”

什么是“大智慧”?真正的大智慧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生态体系下的全局观,是能够生生不息的“道”。如果说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攻略”还停留在“扫一屋”的状态,那么当前首要任务就是将集体的格局眼界提高到“扫天下”。有人将知识产权商业战争的高阶玩法总结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事实也确实如此。

如何打破强者制定的规则?华为提供了很好的例证

腾讯能够以12:0的极高胜诉率零封对手,也不是没有先例。从过去到现在,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企业,我们见得多是这样的光景:极富创新精神的中小企业虽然率先创造出新产品、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但由于体量相差悬殊,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在大公司的无情碾压下灰飞烟灭,少数企业被迫选择诉讼、维权,最终也鲜有成功。反过来,却很少有中小企业靠学习模仿大企业专利技术的平步青云的情况。可以说,因为大企业的先天优势明显,加上国内大环境又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不足,中小企业其实一直都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局面之下。

那么中小企业碰上像腾讯这样的大企业,是否只能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要么绕着大企业,打不过就赶紧跑,要么被大企业入股或收编?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只有在动物的世界里,竞争才完全遵循弱肉强食,在遵循产权逻辑的人类社会则不是这样。

目前,中国超过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的新兴产品都来自于中小企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高跟鞋是专利,曲别针也是专利,一个小小的芯片上面更是有上千个专利。专利不分贵贱,是基于前人经验与今人创新的智慧集结。

很多时候,人们都在过度强调颠覆式创新,然而在波云诡谲的市场风向下想要抢占先机又谈何容易。科技行业无所谓先来后到,任何时候都有机会超越前人。超越不意味着全盘颠覆,在已有的技术基础上向前迈进一点点也是超越。

华为的海思半导体芯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设计芯片首先要设计构架,就像是想要盖房子需要先画房屋设计图。华为选择向ARM公司缴纳构架专利授权费,相当于利用ARM公司的技术把基础“房屋结构”搭建起来,海思则进一步“填充”细化得到最终的产品。

现在几乎所有主流的芯片厂商都是基于ARM架构。一方面,如果华为选择避开所有芯片专利,就必须砸钱另辟蹊径,而这耗费的代价将是缴纳专利费的百倍不止,结果还未必能成功。

另一方面,华为对专利的提前布局使其专利池里有足够的“武器”,所以不必担心缴纳的专利费成为技术的掣肘。有足够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手,即便是和高通这样的国际霸主正面交锋也不会逊色,双方会进行交叉授权,并互缴专利费。

所以说,必要的专利费还是要付的,而这仅仅是一个很普通的商业行为,相当于花钱买来前人的技术,并掌握成为自己的技术。科技成果本身自带积累属性,靠单打独斗想要做出一项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技术无异于天方夜谭,只有让后来人站在先前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到更广阔的天地。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协调,才是我国知识产权产业、科技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全产业的“源头活水”

从古往今来的历史车辙来看,无一不遵循着“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规律,哪有什么一家独大的必然。

正在上演的中美贸易战表明,我们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离不开千千万万个坚持自主创新、保持快速成长的中小企业。这些创新型企业不断以万马奔腾之势推动产业升级,抢占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而这一态势的形成,离不开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环境,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正司法的保驾护航。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切创新的基础,我国要打造创新型国家,核心是鼓励中小企业在国际竞争的滔天巨浪中依然能够一往无前。法律给了知识产权拥有者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提防屠龙的勇士变成恶龙,这就需要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协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根本上是具有一致性的——事实上,所有竞争法的目的都在于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创新这个东西,鼓励则有,不鼓励则无

丛林法则应用在商业社会是存在逻辑谬误的。

为了在残酷的技术竞争中拼出一条血路,多得是这样的小企业,他们熬过了构思创意时从兴奋到彷徨的不眠夜,熬过了技术研发数年如一日的攻坚克难,也熬过了3-5年的漫长专利申请周期,却往往熬不过大企业的一个“无效”审判。对于国家而言,最大的损失不是这些被活生生“拖垮”的小企业,不是一个个踌躇满志的创业者转瞬就灰飞烟灭的梦想,而可能是损失了国民经济长期的、战略的利益。

旧势力必然是要垂死挣扎的,新势力也必将在破晓前夜奋起反抗。崛起的外来力量总会成为颠覆者,颠覆者也会在未来的某一时刻成为被颠覆者。所谓“推陈出新”,首先要跳出丛林法则的逻辑怪圈,也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够成长,这个世界才得以蓬勃发展。

未来充满国际级创新的大企业,是国家创新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但毋庸置疑,其中很多,都将来自于目前的正在蓄势待发的知识型中小企业。

知识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这个基座越大越扎实,国家也将越踏实,越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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