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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享汽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2019-05-17 eNet&Ciweek/弘毅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此外,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共享单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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