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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控股股东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近2年信披考评非C即D

2021-08-12 eNet&Ciweek/投研电讯

8月12日,因中曼石油(603619.SH)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并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发生股本变动等违规行为,上交所对中曼控股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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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交所官网

上交所监管措施函称,经查明,截至2021年5月25日,中曼控股持有中曼石油146,369,8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6.59%,系中曼石油首发上市前持有。此前,中曼控股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分3 笔质押给申万宏源进行融资。2020年12月21日,因中曼控股未能支付2020年度利息,相关股权质押融资构成利息逾期的违约情形。同时,申万宏源首次向中曼控股发出违约处置通知。2021年5月,上述融资陆续到期,构成本金逾期。申万宏源又多次通知提醒中曼控股。中曼控股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务并解除股份质押,也未披露减持计划。2021年5月25日,因中曼控股质押融资构成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4,000,000股公司股份被申万宏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021年5月29日,中曼控股向中曼石油告知了上述股份卖出事项,并对外披露。

上交所称,中曼控股作为中曼石油控股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其持有的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经申万宏源正式告知,中曼控股仍未及时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并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发生股本变动,变动数量较大。中曼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中曼石油控股股东中曼投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中曼石油信近2年信披考评非C即D

投研电讯信披质量研究院统计,上交所2016年-2017年度起开展年度信息披露考评,中曼石油于2017年11月17日上市,在上交所3次年度信息披露考评中,1次为B、1次为C、1次为D。投研电讯注意到,中曼石油近2年信披考评非C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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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研电讯信披质量研究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包括(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五)评价期内公司被本所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另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包括(一)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含)以上通报批评;(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五)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本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投研电讯信披质量研究员发现,2018年12月24日和2020年7月30日,中曼石油2次收到深交所问询函件,包括1份问询函、1份定期报告信披监管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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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交所官网

中曼石油及相关责任人曾分别因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2次收到上交所书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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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交所官网

投研电讯资料显示,中曼石油的主营业务为专用设备制造及租赁、开采辅助活动,占营收比例分别为86.68%、12.94%。截至2021年8月12日,中曼石油总市值36.16亿元,在石油行业40家上市公司中排名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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